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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担保的主债权而言,主债权种类主要为合同之债。合同的种类有很多,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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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信用民营企业老板的私人信用,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这是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独特方式,即最不规范的企业融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内最普遍的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一般较小,稳定性难以确定。2、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这是通过应付购买费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应商那里筹集资金的方法,也就是通过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利用延期支付的方式购买企业所需的产品,利用预付款,延期交付产品的方式,获得短期的资金来源。3、租赁现代租赁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需方企业来讲,它具有利用租赁业务“借鸡生蛋,以蛋还钱”的特点,以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目前租赁的形式很多,有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容易而迅速地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具体方式有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5、从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主要用于筹集长期资金的需要。目前,中国债券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需要进一步完善。6、外资其形式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
对转让债权种类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 1、转让的债权属于[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所禁止转让的债权,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该规定禁止了涉及国家利益的特定不良债权对外公开转让。 2、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但受让人再度转让该债权的。 [2005]74号通知第二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即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其债权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其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的过错,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人,双方也是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
首先,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履行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其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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