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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严重残疾的;(二)二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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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患者或家属在医院遭遇预料之外的治疗结果时,往往首先就会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是不是构成医疗损害,如输液后出现休克、死亡,如手术后出现大出血、出现再次手术情形,如患者不明原因死亡,甚至治疗效果不好时,也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那么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是谁?
医疗事故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 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这样可以依法保障专家们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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