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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准确定级,并按照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保护;(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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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确定为第二级保护等级的,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确定为第三级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确定为第四级以上的,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安全等级测评。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二)安全责任制度;(三)病毒、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制度;(四)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五)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六)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七)重要设备、介质管理制度;(八)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九)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十)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十一)案件、事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十二)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五)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七)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假冒他人名义制作、传播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八)建立或者管理主要用于传播、交流违法犯罪信息的网站、群组、论坛等;(九)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站、网页、群组上发布第二十八条所禁止的信息;(十)为非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间接提供资金;(十一)明知是非法网站,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十二)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散布、删除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十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程序、工具;(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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