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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主要为:1。出资为实物或资产的,未办理转让或者产权转让手续;2。债务业经有效法律文件确认,无财产执行后转让股权;3。未...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有: 1、按约定缴纳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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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以以下形式出资: 第一,以货币出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如果股东是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二、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投资这些财产时,应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价格。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也可以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货币评价出资,可以通过法律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价格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股东会会议共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会议做出具体规定。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一种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 提议的程序有三种:第一种是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第二种是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第三种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在确有必要时召开。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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