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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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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数量要求不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2人,最多为5O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上的限制,股东上万人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比较多的。 二、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筹集资金设立,不能寻求其他方式筹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人筹集资金,也可以向社会募集股份。 三、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内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对外转让时,须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对于公司高层领导在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内会限制转让,以保证公司的稳定。
一、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有限责任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母公司的出资人有2-50人其他有限责任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母公司出资人为2-50人,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是自然人。有限责任分公司(法人独资),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母公司的出资人只有一个,而且是法人,不是自然人有限责任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母公司的出资人只有一个,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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