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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发还重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三个月结案。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并不是应当,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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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不服仍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简而言之,发回重审的案件,又回到类似“一审状态”,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任何时限都不是绝对的,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会导致审理期限延长。
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庭时间,需要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条件,这个时间并不确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的,需提供保证金、担保人,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等待其审核。看守所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的,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区域生活,随传随到,否则视为逃脱,可以立即终结取保候审、罚没保证金、追究保证人责任,在其临近开庭前期,由看守所负责继续收监该人,保证其按时前往开庭。
按民事诉讼解答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如法院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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