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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可能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2024-12-11
一、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债权 诉讼时效完成只意味着债务人无法再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但合同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合同债务,这种履行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种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因此这种合同权利仍然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二、因可撤销行为所发生的合同债权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权期间届满前,这类合同效力处于可撤销状态。如果撤销权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然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协议也因失去了其转让的对象而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撤销权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销权而放弃撤销权,该债权还是存在实现可能的。 三、权利大小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这种合同权利虽然合同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确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确立的合同权利,因此不影响其价值的存在,当然可以转让。 四、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合同权利 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被质押的债权即可从中解脱出来,成为完全债权。因此,被设定质押的债权的让与,就像被设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买卖一样,要由受让人承受一定风险。虽然如此,但设定质押并未转移合同的权利,合同债权人对设定质押的合同权利仍有一定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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