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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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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以下这些属于过失犯罪: 1、过失爆炸罪。 2、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4、失火罪。 5、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6、过失决水罪。 7、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过失损毁文物罪。 9、过失致人死亡罪。 1 0、过失致人重伤罪。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1)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区分主、从犯;另一方面,某些犯罪行为从客观方面也很难判断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
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主观上表现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后悔自己的行为,表现出被调查人改恶向善的意愿。客观上表现为被调查人自动自首,真诚悔改,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承认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返还赃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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