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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由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配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1)从事先授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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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监督活动。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为五天,决定在十天内作出。《人民检察院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 1、立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2、审查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3、结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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