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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上诉办法: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判决后,诉讼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11条: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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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该条内容上看,法律已清晰地规定了被处罚者,如不服行政处罚,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否享有上述权利,均未作明确规定,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中也无明晰规定,依上分析,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中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范围,应为广义上的概述,而不是狭义上的被处罚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因此,行政诉讼起诉主体范围既包括了被处罚者,也包括与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的受害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相对人及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即受害人)均属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其人身权与财产权均可能与行政处罚有关联或产生影响,都要受到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与救济,同时,从我国宪政原则出发,任何公民有权对国家行政权利进行监督,复议或提起诉讼,因此,公民只要认为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或间接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时,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救济自己的权益,为此,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一是行政机关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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