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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明确一点,不能机械的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两高意见规定之外的情形一律不构成受贿罪。 1、两高意见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形态加以规定。...
首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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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感情投资”,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俗称,主要表现为:逢年过节时一些单位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借机向领导送礼,通常没有特定的请托事项,只是笼统提出请求领导在工作中多“关照”或对过去的支持表示“感谢”之类。办理贿赂案件时常遇到这类问题,对此能否按受贿性质认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很大争议,社会也较关注,看法各异。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的基本特征,联络领导感情就是为了谋取请托利益,如不按犯罪处理,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恶果。有的则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受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属于不正之风或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笔者以为,这类“感情投资”行为多是受社会上节日送礼风俗的影响而借机向领导示好、联系感情,一些领导也是基于情面而顺水推舟接受。它是不好的社会风气,也是违犯党政干部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党纪政纪规定的行为,在本质上,行为人双方不存在贿赂犯罪的心理状态,即没有权钱交换的主观意图,因此算不上行贿。
关于借款型受贿,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由此得名借款型受贿。
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依仗其拥有的权力,利用其在职务上拥有的便利条件,而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通过低价买进或者高价卖出或者其他差价交易的形式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交易表面看似合法化,实质上还是受贿行为。因为,促使这种不平等“交易”达成的真正动因在于:行为人想要通过差价换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从而实现权钱交易。这就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了收买。如果不是因为国家工人员的特殊身份,行为人肯定不会同意这样一笔交易,因为他们心中都彼此心照不宣地存在行受贿的故意,这就是他们的实质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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