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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第二十三条

2022-09-2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及其增值部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减免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金额。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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