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长沙市区I区补偿标准为99000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长沙市区I区补偿标准为99000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征地补偿标准在不同的城市会根据不同的时间产生相应的变化,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以下长沙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2020年长沙的补偿标准包括调整幅度、地类修正系数以及区片等级的变化,相应变化数额的产生造成补偿标准的改变。所以相关长沙人民可以根据改革内容做出一些调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附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以上说明我们可以确定长沙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包括调整幅度和地类修正系数以及区片等级的不同变化。由于长沙近年的GDP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所以长沙政府专门对于征地补偿的内容做出了一些改变。不管是等级、幅度,还是系数,长沙政府都进行了修整。这些修整对于从事土地的人来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018年5月,湖南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出炉啦。《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长沙市区I区补偿标准为9.9万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8.4万元/亩,III区补偿标准为7.8万元/亩。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
2018年5月,湖南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出炉啦。《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长沙市区I区补偿标准为9.9万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8.4万元/亩,III区补偿标准为7.8万元/亩。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5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