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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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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可以采用查验征收的方式征税。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收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税而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流动销售指零售企业采用流动售货车等,在不固定地点销售商品的一种形式。一般是现款交易,其销货收款方式通常采用“货款合一”的方法,营业员一手收钱,一手付货。货款由营业员保管,每日销货终了,由营业员将销货款送交财会部门。采用这种销售方式,顾客可就近购买商品,手续简便,方便群众。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它在公平诚信的前提下,可以起到刺激消费、提升利润的作用。但此种手段不能滥用、乱用。如果消费者有缺失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商家用谎称有奖的欺骗行为进行了有奖销售活动,就可以到有关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举报,一经查证属实,行政监督监察部门会视情节对商场作出行政处罚的。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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