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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1、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家庭赡养协议老人遗产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2,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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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关系的继父母。
遗嘱需以法定程序、条件进行,否则视为无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由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第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三,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七,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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