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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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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拆迁人; 2、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三、货物清点登记后,应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给执行人接收; 4、强制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必要程序: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调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2、立案通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通知书)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说明: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是一份合理的文件,与《限期拆除通知书》一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要求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接受的,可以在违法建筑现场张贴《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相关文件。2、部分法律文书期限:其中《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的出具时间取决于违法建筑的面积和社会影响程度。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给当事人留出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一起发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三、现场核查问题:应分别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核实当事人是否自拆,并填写《核查登记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制度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拒绝到场,也不会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四、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果拒绝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公证员应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检查、清点、登记和分类。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交两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公证员应当在记录中记录。五、产品清点登记后,应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给执行人接收。如果不能立即交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货物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货物。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当提取存款。6、制度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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