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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保险人一般不可以不可以行使代为求偿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代为追偿权利与责任的主要和次要关联不大,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愿意授予第三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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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保险人一般不可以不可以行使代为求偿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保险人一般不可以不可以行使代为求偿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以理解为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才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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