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64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4,410人已浏览
2,1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