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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你应该参考逾期交货可能给你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比例,可以适当高一些,但不要太高。按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
一是补交一个月的利息为违约金;二是按余款的千分比计算出违约金,车贷逾期违约金,你可以选择补交一个月的利息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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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同时出卖人还得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出卖人逾期交货,即迟延交付,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届满后才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超过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标的物。另一种则是出卖人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现实地向买受人交付。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负迟延履行责任。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无一个统一的准则。通常情况下,两方有合同商定的,按照有商定按商定、没商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商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无商定的,按照同期银行借贷利率为准。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无一个统一准则,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能够以事实上损失为准则进行适当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限定:“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过高为因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导致的损失30%为准则适当减少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为因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导致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以上限定,如果房屋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导致的损失高于合同商定的违约金,购房者能够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事实上导致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屋公司承受违约职责。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通常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本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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