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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第一次伤残鉴定是什么意思?

2022-08-02
一般应当采用第二次鉴定结论工伤第一次伤残鉴定。 一、工伤 工伤第二次鉴定结论,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二、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第二次鉴定结论,通常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进行的伤残鉴定,有足够理由反驳,经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结论;或者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伤残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伤残鉴定。 上述情形,第一次伤残鉴定因为经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已经不为人民法院采信,应采用第二次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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