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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致使会会议无法召集的,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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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向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治理情况。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召集的,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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