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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在诉讼状中要求被告抚养娃儿,坚决不跟被告,法院会把小孩判给谁

2022-07-06
诉讼离婚。如一方不认可离婚,另一方可诉讼至法院,要求裁判离婚。如果另一方不到庭,能够缺席审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判离婚。《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离婚的限制情况如下:《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另一半要求离婚,须得军人认可,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孩子期间、分娩后2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议离婚。女方提议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只要有证据证明婚姻法第32条的情况,又无婚姻法第33、34条限定的限制离婚的情况,法院通常会裁判允予离婚的。如果无证据证明婚姻法第32条的情况,通常不会裁判离婚。但《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分别情形,予以处置: (七)裁判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裁判、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借口,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诉讼的,不予受理。俗话说无离不掉的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如果 第一次诉讼,法院裁判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的,通常情况六个月以内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过六个月以后可再次诉讼离婚, 第二次诉讼离婚,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裁判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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