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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2-09-11
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行使下列权力:(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专、兼职监察员)参加本单位行政领导召集的办公会议和有关工作决策的会议;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监察人员参加被监察单位行政领导的生活会和列席被监察单位的会议。(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必需的情况。对涉及国家重要秘密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四)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五)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六)责令被监察单位或被监察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权利的行为。(七)监察部门在对有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时,要求被监察单位暂停其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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