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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我们将有关婚外情的证据概括出以下四类: (一)书证,它又包括以下几种: 1、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
婚外情是可以通过报警并让警察介入调查来取证,但报警的时间点选择则犹为重要。如果是涉及卖淫嫖娼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出警证明来进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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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婚外情需要的证据证明: 1.过错方亲笔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等; 2.单位对职工生活作风的处理决定等; 3.双方来往的相关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但对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最好先做一下公证; 4、对方的去酒店的记录等。
1、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2、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3、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4、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5、无过错方取证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婚外情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一方签订的保证书、悔过书; 2、嫖娼的的话,警方的笔录; 3、双方往来的书信、短信、微信、微博等; 4、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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