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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是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必须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且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总和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而且...
不符合,这样的做法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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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您在试用期内能够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所以,在你试用期休病假后,公司未征得你的同意,单方面变更即延长你试用期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其中,试用期不足法定最长期限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但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长期限,延长后期满仍然不合格的,可以结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则视为符合录用条件。
虽然我国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知识,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发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期限?下面,小编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你具体介绍相关内容吧,希望对你有用。 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延长试用期。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试用期长度的上限是确定的,例如,一份满一年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在这三个月内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符合,应提出充分的证据,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一结束,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三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长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再得约定试用期,即使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额,是不是用人单位就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呢?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可以的,但前后两个试用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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