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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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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复测,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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