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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的中介是否有责任?

2024-12-07
答案取决于合同条款和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遗漏告知的情况。如果合同中未作出特殊规定,也没有明确隐瞒消息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代理商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假设代理商已向租赁方充分揭示潜在风险,即便发生问题时,他们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相对较小。除此之外,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由于委托管理服务公司的失联致使业主必须收回房间,业主将享有终止与租户签署的租赁合同之权力。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的代理商,如确有违反居间合同的行为,则出租人(即业主)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约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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