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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私藏枪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量刑看案情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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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既遂的量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弹药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吸收了《枪支管理法》有关刑事罚则条款,单立的新罪名。《枪支管理法》涉及到本罪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有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条款仍可适用。二、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持有枪支、持有弹药或者私藏枪支、私藏弹药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假据所实施的行为确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两支以上私藏军用枪支的;(二)非法持有和隐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五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和隐藏三枚以上手榴弹;(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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