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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做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案子,如何起诉? 一、刑事案件侦查有管辖权的规定 1、检察机关只负责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
首先,应当及时申请进行伤情鉴定,根据你的陈述,你侄子的伤情应当构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伤情,也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其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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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2010]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对被害人许XX(XX岁,XX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0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木工凿,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XX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O一O年六月XX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根据您的叙述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力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理应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您现在可以直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这样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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