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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农村机电提灌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抗旱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享有法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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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维持再生产发生困难时,可以从集体提留的中确定适当的数额用于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生产秩序、堵塞提灌设施的进出水管,或者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运行。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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