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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在答辩期间10天内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并提出答...
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2.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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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1.行政诉讼到法院最迟7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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