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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同省结婚证办理流程有如下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同省结婚证办理流程有如下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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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同省结婚证办理流程有如下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一,夫妻户口同一县市的迁移程序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迁出迁入都在一个户籍窗口办理,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二,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县的迁移程序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三,夫妻户口不同省的迁移程序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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