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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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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3、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的是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4、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5、本罪主要特征: (1)主观上出于故意,并具有牟利、抢劫、报复杀人或其他目的。 (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卖枪的如果知道买枪的要用于抢劫,他们之间构成了共同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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