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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买的人寿保险,担保人可以随时进行人寿保险合同终止。但保险合同约定不得中途解除的,担保人无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期一般是两年,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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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付。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人寿保险合同丢了的可以带上身份证件到保险公司进行补办。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愿订立。一般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赔偿等内容。
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期一般是两年,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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