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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地基的具体要求: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1.2条:“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根据该规范要求,“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基础的埋深是由地基的性质决定的,如果是岩石地基,如果满足了“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那没有埋深也可以;如果不是岩石地基,只要满足了“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即可,但最浅不宜小于0.5m(注意这个0.5m说的是当地最大冻土深度小于0.5m的情况,如果当地最大冻土深度大于0.5m,则基础埋深必须在最大冻土深度以下)。地基处理一般是指用于改善支承建筑物的地基(土或岩石)的承载能力,改善其变形性能或抗渗能力所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地基处理主要分为:基础工程措施、岩土加固措施。有的工程,不改变地基的工程性质,而只采取基础工程措施;有的工程还同时对地基的土和岩石加固,以改善其工程性质。选定适当的基础形式,不需改变地基的工程性质就可满足要求的地基称为天然地基;反之,已进行加固后的地基称为人工地基。地基处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如处理不当,往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且事后补救大多比较困难。因此,对地基处理要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管道、桥梁、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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