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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破产债权。但债权申报未必能实现。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
1、破产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人是能够申请债务的,债务人能够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内申请债务。 2、债务人申请债务时,理应书面形式表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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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已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论: (1)起诉法院要求偿还。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失去的只是胜诉权,债权人本身的实体权利没有丧失,债权一直存在 债务人虽然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只有障碍,但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没有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让债务人继续还款。债权人可以继续让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愿意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借口要求债权人退款。 (3)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前提是贷款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会随着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期限; 如果担保人自愿还款,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如债务人自愿还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强调了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债权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允许撤销债务人消极放弃债权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不过,这一规定在保障正常、合理的诉讼时效制度方面还存在不足。该条规定指出,是否应当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判断标准,是“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但是对于什么是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的正当理由,实在是值得推敲的。债务人由于过失遗忘了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能否算是正当理由,如果这可以算作正当理由,那么债务人就几乎可以以此为由完全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因为不管是管理人还是破产债权人可能都难以证明债务人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是由于故意而不是由于过失遗忘造成的;如果这不能算作正当理由,那么对债务人而言,就几乎不存在其他的正当理由了,这就等于宣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诉讼时效制度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完全不适用,而这对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将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所以,笔者认为,要使《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这一规定得到正确的实施,就必须及时对什么是债务人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的正当理由和非正当理由加以列举界定,指明其主客观构成要件,需要证明的程度,并且对各方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以保障立法本意得到正确、合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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