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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程序、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本、婚迁户口的()、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原始)、积分入户的(、、证明、合同)等证件及资料; 2、去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是唯一性的先去车管所填表申请转籍(先看有木有违章,不然要等几天才能办理)然后再拓号验车,后头再去老家车管所办理上牌,验车,交强险的第三联,合格之后把档案袋交给车管岁指定窗口,然后再选牌照,填一张表,然后排队拓号,合格之后把车牌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你一个档案袋,里面有新车上户时的所有东西(合格证啥子的)俗称“大档安”,现在国税局的购置税“小档案”不用转籍了,档案袋是密封的,严禁私自拆开,上面有你将要去上户的车管所名称,就是这么简单,全部费用不超过200元{包含两次拓号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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