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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是经营者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但并不排除过失。商业诋毁行为可能或已经造成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如...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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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诋毁商誉行为是要接受处罚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抵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二,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用途、质量,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不实之情。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效果等一、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诋毁的对象既可以是单个,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信用情况等,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所谓有特定的诋毁对象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对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的;2、公司、企业等公司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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