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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规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协议离婚的书中,甚至在起诉离婚后,双方自愿达成...
《》第三十八条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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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规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协议离婚的书中,甚至在起诉离婚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离婚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书、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或约定过于模糊不清,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在起草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更加重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相关明确规定,避免发生离婚后再起纠纷。另外,探望权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恶意违反探视权的约定,譬如,一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气之下利用探望机会将孩子带走,另一方即使报警,派出所也不好处理。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离婚协议书中再约定一方将子女带出另一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而言,在你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另外待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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