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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司挪用公款?

2022-11-15
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 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冻结期间都应按“公款”对待,不得擅自挪用。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 《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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