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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处理。...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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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XX或者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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