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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2、银行承兑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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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根据是否需要承兑,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除银行之外的其他单位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不是银行汇票,而是商业汇票的一种,由出票人委托银行承兑,这种汇票有一定的付款期,最长六个月(就是说不到付款期,付款人是不付款的,这是和银行汇票的重要区别之一),由于有一定的付款期,就使这种汇票有了信用功能,持票人可以使用这种汇票进行贴现等融资活动。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属于商业汇票丧失的一种。所谓商业汇票丧失是指商业汇票因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被抢等原因而失去商业汇票占有的情况。 1、完全灭失。完全灭失是指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不能恢复原来的形态,所以称为绝对灭失。 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商业汇票占有,但票据本身仍然存在,且依然完好无损。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基础,因此票据丧失后,行使票据权利就失去了依据。对票据权利人来说,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丧失而丧失,但票据的丢失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如票据权利被无权利人冒用等。《票据法》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一定的补救办法,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1、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 2、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票据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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