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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保险合同的效力: 1、保险合同有效,那保险利益自然都能得到保障; 2、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根据不同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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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合同是约定了期限的,若是新合同与旧合同的约定期限不重迭,是互不影响效力的。反之,会在重迭的时段里新的便替代了旧的。
反担保合同的效力的内容有: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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