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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将自动监测设备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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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对水质的危害;(二)合理确定流溪河流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广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三)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林地内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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