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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
一般立功减刑新标准:减刑后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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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标准如下: 首先,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 第二,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提供各种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相关证人。 第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罪犯。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逮捕的其他罪犯,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逮捕罪犯,就应该被视为立功表现。 犯罪人在拘留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逃跑或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应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奋不顾身排除。 第六,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七、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
1、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4、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5、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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