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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之诉。精神损害是非财产上损害,它所体现的是因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肉体或心理上的痛苦,这种痛苦程度,非受害人难以感受。即使同是受害人,因人而异,各受害人对这种精神损害的感受程度往往也不尽相同。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应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精神损害,后果如果没有达到严重,比如,受害人只是表现为精神不安、情绪不宁、哀伤烦恼、愤懑不平而无其他恶劣后果发生的,在一般情况下,只产生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可以主张实际的经济损失,但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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