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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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