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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
《监狱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二)辱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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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罪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1)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立,适用于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情况。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险以外的医生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罪犯和自残的罪犯,不得保险以外的医生。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的交付执行后,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由监狱和拘留所提出书面意见,向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设立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能够申请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78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行为人因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行政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违法乃至达到犯罪的程度,对行为人不予行政拘留或不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 2、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可以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犯这八种以外罪的,不予刑事处罚,当然不能对行为人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非初次的,应当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可以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任何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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