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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生产假药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的才构成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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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可以判断符合以下要求: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表现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3、犯罪对象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大多数人的健康权利; 客观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认定销售假药是否构成犯罪的重点是确认犯罪对象是否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的标准是(1)药品所含有的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中规定的成分不一致(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其他药品冒充该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中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另外,构成以下几个要件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一)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是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是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二)主观要件本罪主观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盈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的主观是故意在生产领域制造假药,也就是说,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此抱有希望和放任的态度的销售领域必须有知道假药销售的心理状态,不知道是假药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3)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侵害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很多人的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确立了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药品疗效、保障药品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危害了大众的健康。(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性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法,法规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药品标准、药品生产技术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内容。《刑法》第141条第2项规定:本条称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是假药和假药处理的药品,不是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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