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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要素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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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合法的被许可人都具有原告资格。其中,权利人和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具有独立的起诉权;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也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过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在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下主体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1)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3)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自行提起诉讼。 (4)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5)权利人书面授权,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起诉讼。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5)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6)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包含了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其中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主要客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是次要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此外,对于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还要求行为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特别严重后果。至于何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同时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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